请携同以下文件的正本,并亲临本行属下任何一家分行办理开户手续。
一、身份证明文件
A: [香港居民]
香港身份证 或 香港政府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
B: [其他国家 /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须同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或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须附有入境处盖印)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澳门居民身份证,及 由香港入境处发出之入境记录纸或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 |
其他国家 | 各国之有效护照或海员身份证明文件(须附有效入境证明) |
二、附有阁下姓名之住宅地址证明 (只适用于开立附有投资成分的户口),例如:
-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公用事业账单
-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流动电话、电话、互联网服务或收费电视等之月结单
- 最近三个月内由香港或海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发出的通讯(如税单、差饷费单等)
- 最近三个月内由银行、持牌法团或保险公司发出之结单或通知书
- 最近十二个月内由香港的大学或学院发出并可证明阁下的居所的信件(如缴费或入学通知书等)
- 最近三个月内由与阁下同住的直系家庭成员发出的信件,该信件需证实阁下居于该香港地址及列明该直系家庭成员与阁下之间的关系,并且连同该成员居于同一地址的证据(适用于无法提供用其本身姓名住址证明的人士,例如学生及家庭主妇)
- 最近三个月内由香港的护养院、安老院或残疾人士护理院发出并可证明阁下的居所的信件
-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由税务局适当加盖厘印的香港租约
- 最近三个月内由律师发出的认购楼宇确定书或确认业权的法律文件
- 最近三个月内由香港的僱主发出的信件及受僱证明,该信件需证实申请人报称的香港居所地址
-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由合适领事馆盖章的现有有效香港家庭佣工僱佣合约及有效期内的签证副本
- 非香港居民: 于有效期内由政府发出及附有阁下相片及目前居住地址的驾驶执照或国民身分证或银行发出的银行结单
- 阁下就最近三个月内本行寄往您所提供的地址的信件签署的认收信
- 最近三个月内本行到访阁下所提供的住址的纪录
备注:
- 本行接纳以上 1-6 项电子文件(电子月结单/通知书)的打印本为住址证明,惟阁下须在该文件签署声明为真确电子打印本。
- 如阁下提供的「永久地址」与其「住宅地址」不同,则需同时提供「永久地址」证明。
- 如阁下的地址证明文件乃非中文或英文,阁下须提供由专业第三方(如律师、公证人、精算师、执业会计师及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人士或机构、领事馆等)翻译的核证文本。
- 本行不接受以转交公司地址、转交个人地址、商业地址或邮政信箱作为地址证明。
- 本行不接受打印于信封上的地址作为地址证明。
- 个人户口只应用于个人银行服务。阁下如有任何商业用途,请联络恒生 24 小时 「商伴同恒 」服务专线 2198 8000 / 亲临商务理财中心了解开立商业户口的详情。
三、附注
- 如有需要,我们可能要求您提供以下资料:
- 职业状况包括工作职位,僱主/公司及每月收入
- 如申请人是学生 : 学生证明例如由香港的大学/学院发出的信件或学生 证
- 户口用途
- 在香港开设户口的理由
- 财富及/或收入的初次及持续来源
- 预计户口活动,例如交易金额及次数
- 开户 资金来源
- 将使用服务类型
- 居留司法管辖区 ( 即申请人因居民身份而有责任纳税款的地方 ) 及税务编号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识辨编号 (税务编号)
- 近三年之所有居住地址(如 3 年内有多于一个居住地址)